第10條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變更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後一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變更內容及其理由之申請書。二、變更前、後之創新實驗計畫及其對照表。三、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評估。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