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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綜理審查及評估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任之,襄助召集人處理相關事務。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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