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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洽相關機關(構)指派人員,並邀請具有與申請案相關專門知識、技術或經驗之專家及學者,共同參與審查。
專家及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三分之一,並不得超過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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