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申請文件。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出具無同項所定各款情形之聲明書。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者,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限期內完成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