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申請人於創新實驗前應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同意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申訴、調處及評議處理程序。前項書面同意、契約或其他文件,應敘明申請人對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評議程序所作其應向參與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經參與者表明同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