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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評議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主任委員應為專任,其餘評議委員得為兼任。
評議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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