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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
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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