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爭議處理機構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爭議處理機構之名稱、捐助目的及主事務所所在地。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四、董事及監察人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派)及任期屆滿之改選(派)事項。五、董事會之組織、決議之方法及其職權。六、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七、事務單位之組織。八、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九、捐助章程作成日期。十、關於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