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三、其他違反金融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