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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金融服務業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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