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按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商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客戶須知、約定書、申請書或契約等說明文件,或經由雙方同意之網際網路或其他約定方式,說明及揭露前二條之重要內容,並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