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金融服務業說明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一、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二、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上述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三、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四、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或適當方式,俾供金融消費者確認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