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