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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子公司: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被他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被他公司控制之公司。
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
三、大陸地區保險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監理之保險業。
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保險業。
四、陸資保險業:指依第三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第三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監理之保險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對其具有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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