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一、從事保險相關商情之調查。二、從事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