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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保險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項目如下:一、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再保費支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利息收入、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保險賠款與給付、理賠費用支出、再保賠款與給付、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賠款準備淨變動、特別準備淨變動、手續費支出、安定基金支出、業務費用、管理費用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及各項投資評價項目。
二、現金、銀行存款、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保費、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其他應收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分出賠款準備、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其他資產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資產項目。
三、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其他應付款、應付費用、未滿期保費準備、賠款準備、特別準備、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其他負債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負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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