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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原有殘廢程度加重,應按加重之殘廢等級給付標準扣除原殘廢給付標準給與之。
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殘廢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殘廢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殘廢給付方式給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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