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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時,本保險之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一、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一項目時,按各該項目之殘廢等級給與之。
二、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二項目以上時,除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殘廢等級給與之。
三、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
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四、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二等級給與之。
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五、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
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六、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所審核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分別計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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