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保險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一、要保人違反第十七條之據實說明義務。二、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依前項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通知到達後十日內補正;要保人於終止契約通知到達前補正者,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應於三日內通知被保險汽車之轄屬公路監理機關、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保險人應返還要保人終止契約後未到期之保險費;保險費未返還前,視為保險契約存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