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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章交與要保人。
本保險契約內容有變動者,應以批單更正之,必要時並得換(補)發保險證。
汽、機車過戶換(補)發保險證作業如下:一、汽車過戶時,汽車所有人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一)新汽車所有人得另訂立一年期新契約,原保險契約辦理終止。
(二)新、原汽車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人換(補)發新保險證交予新汽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二、機車過戶時,機車所有人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一)新機車所有人另訂立一年期或二年期新保險契約,原保險契約辦理終止。
(二)新、原機車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人換(補)發新保險證交予新機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三)依主管機關實施之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保險人收到資料後將補發轉移批單或保險證寄予新機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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