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傷害或死亡,如有其他保險亦應負保險責任,保險人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其他保險為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就請求權人提出之自費醫療費用收據於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範圍,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中所列屬於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部分,於不超過本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本保險契約給付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其他保險為非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仍依本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