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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保險人於接到理賠申請書後,應於理賠申請書上加蓋收件章,載明收件日期,並製作收執交與申請人。
保險人應就條款之規定確定對該事故是否為承保範圍。
倘事故原因顯非屬或部分非屬承保範圍時,保險人應敘明理由以書面回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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