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依下列規定提存特別準備金:一、自留滿期純保費與收回賠款準備金及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之總和扣除自留保險賠款及提存賠款準備金之餘額,應再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二、自留滿期純保費與收回賠款準備金及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之總額小於自留保險賠款及提存賠款準備金之總和者,其差額由收回以前年度累積之特別準備金彌補之,仍有不足者,其差額以備忘分錄記載,由以後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收回彌補之。
本保險九十四年度費率結構中固定率特別準備金比率,按主管機關發布之本保險費率表之保險費基礎提存。
保險人九十四年度決算時,如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前項固定率特別準備金應再全數提存為準備金;如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其差額得先由前項固定率特別準備金彌補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