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保險期間為一年期者,不得低於依最近之月底日提供最近十二個月純保費的二分之一;超過一年期至二年期者,第一年不得低於依最近之月底日提供最近十二個月純保費的四分之三,第二年不得低於依最近之月底日提供最近十二個月純保費的四分之一。前項所稱最近之月底日係指提供資料之評估基準日次日之前一個月底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