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專業再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及負債適足準備金外,應依本辦法計算再保險分入業務、轉再保險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之相關金額,並應配合主管機關核可之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規定之處理程序,編製相關報表,並記載於特設帳簿。營業年度屆滿時,專業再保險業應另將該年度再保分入業務、自留業務之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後,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