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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專業再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及負債適足準備金外,應依本辦法計算再保險分入業務、轉再保險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之相關金額,並應配合主管機關核可之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規定之處理程序,編製相關報表,並記載於特設帳簿。
營業年度屆滿時,專業再保險業應另將該年度再保分入業務、自留業務之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後,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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