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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專業再保險業對再保險業務,應按險別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以符合精算原理原則之方法計算賠款準備金,並就已報未付及未報再保賠款提存。
其中已報未付再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並提存。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變更時,亦同。
前項賠款準備金,應於次年度收回,再按當年度資料計算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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