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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分別將業務及財務相關之季報表及月報表,報請中央銀行備查。
第一項申報之報表,應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申報之報表格式、內容及方式,由中央銀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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