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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安定基金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總經理應遵照董事會決議,秉承董事長之指示綜理安定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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