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一、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
二、查核簿冊文件。
三、監督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之執行。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審查年度決算。
六、其他依法令賦予之職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