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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安定基金設監察人一至三人,其資格及產生方式,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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