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者。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經紀人資格測驗合格者。三、曾領有經紀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