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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委託代收轉付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
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以非本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之票據繳交保險費,非經要保人出具聲明書者,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不得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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