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本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