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經紀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經紀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公會報備;個人執業經紀人或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經紀人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