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第一項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非為投資目的者,改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