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契約文字與文義應前後一致,專用術語應以定義說明。二、載明適用之法律依據與管轄法院。三、明確訂定契約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四、明確訂定承保之危險種類,承保方式與責任限額等承保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