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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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