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應於財務報表或其附註內揭露下列事項:一、辦理該項業務之目的、理由及其預期效益。二、該項業務相關支出或收入,包括:(一)再保險費支出、經驗帳戶項下之任何額外應計再保險業費用或其他支出;(二)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佣金、經驗帳戶項下之任何額外應收再保險業款項或其他收入。三、當期辦理該項業務所產生之淨損益。四、該項業務內容或契約變更時,應揭露其變更原因及對損益之影響。五、所採行之會計處理方式。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