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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評等機構之等級:一、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oration)之A等級。
二、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BestCompany)之A等級。
三、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之A2等級。
四、惠譽公司(FitchGroup)之A等級。
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之twAA+等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之相當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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