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評等機構之等級:一、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oration)之A等級。二、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BestCompany)之A等級。三、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之A2等級。四、惠譽公司(FitchGroup)之A等級。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之twAA+等級。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之相當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