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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接管:一、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之財務及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終止監管或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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