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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得委聘精算師、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或接管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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