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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或接管人。
監管人或接管人為執行監管或接管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同意調派其他機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接管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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