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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保險業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評估不足時,保險業應即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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