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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須檢附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投資計畫及目的(含目的、方式、市場分析、成本分析、長短期投資效益分析、股東或有限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結構及經營團隊)。
但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並檢附合格會計師出具投資案件財務評估允當之評估意見書及合格律師就其適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者,免附。
二、辦理資金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明細及其績效分析(含各期投資績效分析及說明)。
三、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
但被投資對象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四、被投資對象為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者,其有限合夥契約草案摘要。
五、董事會會議決議或其授權文件。
六、有關機關之審核文件。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要求補件或說明者,視為已核准。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要求補件或說明者,主管機關自補件資料或說明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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