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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保險業對於分配盈餘、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
保險業之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或資本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採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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