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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之相關資訊: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及經會計師查核之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保險業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保險業,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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