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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一、人身保險業:(一)資產風險。
(二)保險風險。
(三)利率風險。
(四)其他風險。
二、財產保險業:(一)資產風險。
(二)信用風險。
(三)核保風險。
(四)資產負債配置風險。
(五)其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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