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一、人身保險業:(一)資產風險。(二)保險風險。(三)利率風險。(四)其他風險。二、財產保險業:(一)資產風險。(二)信用風險。(三)核保風險。(四)資產負債配置風險。(五)其他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