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核、負責督導保險金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信託財產評審人員或相當層級人員。二、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及執行保險金信託行政業務之經理、副理、襄理、科長或相當層級人員。三、業務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人員。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組織規定與前項各該款人員職責相當者,應視同前項各該款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