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保險業申請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三、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人身保險業前百分之八十。但經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