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照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建立信託財產評審機制,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